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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掛名負責醫師居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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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診所經營者委託,協助尋找掛名負責醫師。

雙方簽署委託同意書,約定醫師每月薪資的10%,作為介紹服務費。之後,醫師與診所簽訂一年聘任契約,薪資包括每月6萬元執照費,以及每節4千元的看診費。

介紹人主張,醫師每月收入至少17萬2千元,因此每月應支付1萬7千2百元服務費。醫師雖然在第一年按月付款,但從第二年開始停止支付,累計40個月,共欠68萬8千元。

醫師則抗辯,原告介紹的只是第一份聘任契約,期間從民國103年8月25日至104年8月24日,第一年服務費早已付清。之後診所改由其他人經營,新的聘任契約並不是原告介紹促成,因此沒有繼續支付抽成的義務。

法院檢視委託同意書後發現,文件只寫每個月薪資10%為介紹服務費,並沒有約定支付到醫師離職為止,也沒有寫只要持續在同一診所工作,就必須無限期付費。

法院認為不能只憑契約的片面理解,創造書面上不存在的永久付款義務。

第二年聘任契約究竟是不是由介紹人促成,應由請求報酬的介紹人負責舉證。但他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參與第二份契約的洽談或成立。

居間報酬是無法終身抽成的,最終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實際促成什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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