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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幫路人量血糖,沒有醫師資格會不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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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單純測血糖不一定是醫療行為,但沒經同意拿針刺11歲小孩,仍可能成立傷害罪。

被告以獅子會公益活動名義,在早餐店外替民眾測血糖。11歲女童經過時,被告先問要不要測,女童搖頭。第二、三次又叫「妹妹你過來」、「這個不會痛」,女童因怕對方不高興才走過去,仍沒有表示同意,隨即被採血筆刺右手無名指取血。女童返家後情緒崩潰後,家長報警。

法院認為血糖機可由一般民眾購買、自行操作,若只是取得數值,再依公開標準說明偏高或正常,沒有進一步診察、診斷或治療,與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仍有距離,因此密醫部分不能證明犯罪。

但傷害罪不同。被告明知採血筆裡有針,也知道刺下去會造成穿刺傷,甚至自己說如果針很明顯,小孩可能會跑掉。法院認為未充分告知,也未取得女童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仍以針刺入手指,構成傷害罪。

行為不是醫療行為,不代表就可以未經本人同意侵入身體。公益動機,也不會消除傷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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