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顳顎關節疼痛,牙醫一次修磨11顆牙齒,後來病人出現後牙失去咬合支撐、說話及咀嚼困難,有醫療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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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判無罪。

病人因左後方牙痛就診,牙醫診斷為顳顎關節肌肉障礙症候群,隔天以修磨牙齒去除咬合干擾。檢方認為這屬不可逆治療,且醫師大幅修磨約11顆牙,造成最大嵌合位置支撐咬點喪失,因而起訴過失傷害。

醫審會認為以現在觀念,顳顎障礙通常應先採藥物、物理治療、咬合板等保守可逆方式,直接以咬合修磨作主要治療不合時宜,但是否因此就構成醫療疏失還很難說。

法院指出沒有證據證明牙醫真的大幅修磨11顆牙;齒模也無法確認修磨後實際咬合狀態。病人原本就曾被懷疑有顳顎關節障礙,且修磨後沒有再回原診所接受後續治療,也難證明後來症狀就是此次修磨造成。

病人另主張醫師沒有告知,但法院依本人證詞認為,醫師事前已說明咬合整修原因及治療方式。最後一、二審均判無罪。

治療方法不合時宜,不等於刑事上當然有過失。還是要證明具體違反醫療常規,以及該行為與傷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臺灣高院98年度上易字第2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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