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 刑事案件 > 信用不好貸不到款,把自己的房子「假買賣」過戶給親友,再由親友當人頭向銀行辦房貸,就算房子真的有設定抵押、後來也正常繳款,還是可能成立詐欺。

案例Cases

信用不好貸不到款,把自己的房子「假買賣」過戶給親友,再由親友當人頭向銀行辦房貸,就算房子真的有設定抵押、後來也正常繳款,還是可能成立詐欺。

分享到
真正屋主因信用不佳,便找人當人頭,以買賣名義移轉房地,但雙方其實沒有買賣真意,也沒有支付價金,再由人頭以購屋名義向銀行申請460萬元抵押貸款。

被告抗辯這只是法律上可以成立的借名登記,而且銀行確實取得抵押權,貸款也正常繳納,沒有損失。

法認為借名登記本身是否合法,與刑事責任是兩回事。明知沒有買賣,卻以買賣作為登記原因,使地政機關登載不實,仍可能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而且銀行核貸不只看房子值多少,借款人的信用、償債能力及貸款用途也都是重要條件。若銀行知道真正需要錢的人信用不佳,人頭也沒有真正購屋、負擔債務的意思,可能根本不會核貸。刻意隱瞞這些事實,使銀行誤信人頭是真正購屋人而撥款,就可能成立詐欺取財。

至於貸款後都有正常繳,只是犯罪成立後的態度,不會讓原本的詐欺消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