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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審會認為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法院就不認為醫院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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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法院給了不同答案。

病人原有嚴重肺病、骨質疏鬆及多項慢性疾病,住進加護病房後,護理師翻身時造成左股骨骨折。之後醫療團隊使用NSAID止痛,疑似骨折及腸胃道出血後又未立即停用抗凝血藥、NSAID及給予抑制胃酸藥物,病人陸續發生胃潰瘍、嚴重貧血及出血性休克。

法院認定之後施打6瓶白蛋白,其中5瓶未併用利尿劑,造成循環容積負荷過重、心衰竭及腎功能惡化,最終共同促使病情惡化、提早死亡。

關鍵是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指出醫療常規只是一般最低標準,不能作為判斷醫護人員是否盡注意義務的唯一標準。仍要依病人個別病況、當時醫學知識及可預見、可避免的風險判斷。

不過病人本身已有晚期肺腺癌等嚴重疾病,法院認為原有疾病原因力占80%,醫療過失占20%,類推過失相抵,最後判醫師及醫院連帶賠償其中一名子女19萬99元、另二人各15萬元。

符合醫療常規,不代表當然沒有醫療過失。常規是底線,個案注意義務才是判斷核心。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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