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資經營診所,醫師只是受聘掛名負責人,還依公司要求開銀行帳戶收健保款。
公司出資經營診所,醫師只是受聘掛名負責人,還依公司要求開銀行帳戶收健保款。
醫師離職後把帳戶印鑑停用,裡面剩下64萬多元,這筆錢算醫師的,還是實際經營公司的?
有趣的是,法院把同一份醫師契約拆成不同法律關係來看。
醫師實際看洗腎、內科門診,需要依專業自行診斷、治療,這部分具有委任性質。
而醫師擔任掛名負責人、提供執照、配合公司經營指示,甚至開設銀行帳戶專供健保款匯入,法院反而認為具有明顯的從屬性,應適用僱傭關係。
也就是說,醫師雖然是帳戶名義人,並不代表帳戶裡的健保款就屬於他。
法院認為這個帳戶本來就是依僱傭契約提供給實際經營公司收取診所健保收入使用,契約終止後,醫師再把印鑑停用,導致公司無法領取款項,就沒有正當理由繼續保有利益。
最後判醫師返還公司525807元。
掛名負責醫師雖然對外是診所負責人、帳戶也開在自己名下,但「名義上是你的」不代表「經濟上就是你的」。
真正還是要回頭看雙方契約怎麼分工、錢原本是為誰收取。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