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只是受僱擔任掛名負責醫師收入最後全部都進實際老闆口袋。
醫師只是受僱擔任掛名負責醫師收入最後全部都進實際老闆口袋。
那醫師詐領健保,真正老闆也是共犯嗎?
實際出資人A以固定薪資聘請B醫師擔任中醫診所負責醫師並實際看診,診所自費及健保收入則都歸A。
後來B醫師把單純減重的自費病患,以不實病名、看診內容申報健保,自己遭判刑確定。
檢察官因此認為真正拿到錢的是A,醫師又沒有直接分到這些健保費,犯行應該就是老闆授意。
法院沒有接受這個推論。
證人都證稱,病名、用藥及健保申報內容是B醫師自己決定,A沒有指示。
而且B醫師雖領固定薪資,但歷來薪資會隨診數及業績重新議約,也可能具有衝高業績、爭取下一份高薪合約的動機。
醫療本身具有高度專業性,即使是實際出資人,也未必能控制醫師如何診斷、勾選病名或申報。
最後A維持無罪。
刑事共同正犯不能只看誰是真正老闆、誰最後拿到錢。
還是必須證明他真的有犯意聯絡、授意或行為分擔。
不能因為是實際經營者,就把醫師的違法行為直接算到他頭上。
臺南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