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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是掛名診所負責人,沒想到診所關門後,房東向醫師追討170多萬元租金與裝潢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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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說:「不是我使用房屋!」法院會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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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與生技公司約定,由公司全權處理診所經營、裝潢及租賃事務,醫師只擔任掛牌負責人。但房屋租約的承租人,寫的就是醫師本人,生技公司則是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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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主張自己在113年5月底結束掛牌關係,診所7月底也停止營業,之後房屋都是公司占用,租金與修復費不該由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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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內部掛牌契約不會讓對外簽訂的租約自動消失。房東直到114年1月才合法終止租約;即使醫師沒有親自使用房屋,仍將房屋交由公司使用、未返還房東,屬於間接占有,終止後仍可能負擔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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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麻煩的是,房屋返還時留下大量隔間、裝潢廢棄物及毀損。法院認定修復費,加計欠租、水電及管理費,再扣押金,判醫師與擔任連帶保證人的生技公司連帶給付171萬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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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負責人最危險的地方,不只是名字掛在招牌上,而是自己的名字簽在契約上。診所關了,責任未必跟著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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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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