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把公司房地賣掉,錢匯進自己帳戶,股東可以直接告他賠自己嗎?
公司董事長擅自出售公司房地,扣除稅費後實得5897萬5271元,全部匯入自己帳戶支配使用。
其中一名持有1000股的股東主張,公司資產被掏走,自己的股份價值也跟著減少655萬2808元,因此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要求董事長賠償。
二審准了。
最高法院卻認為,這裡要先分清楚「誰的損害」。
董事長擅自處分公司財產,直接受損的是公司。股東因公司財產減少、股份價值下跌,受到的只是間接損害。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雖規定,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致他人受損,應與公司連帶賠償,但這裡的他人不包括公司本身,而股東也不能把公司受損所反映出的股價減損,直接當成自己的損害來請求。
因此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公司被掏空,不等於每個股東都能按持股比例直接告董事長求償。直接受害的是公司,股東受到的多半只是反射性、間接損害。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
其中一名持有1000股的股東主張,公司資產被掏走,自己的股份價值也跟著減少655萬2808元,因此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要求董事長賠償。
二審准了。
最高法院卻認為,這裡要先分清楚「誰的損害」。
董事長擅自處分公司財產,直接受損的是公司。股東因公司財產減少、股份價值下跌,受到的只是間接損害。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雖規定,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致他人受損,應與公司連帶賠償,但這裡的他人不包括公司本身,而股東也不能把公司受損所反映出的股價減損,直接當成自己的損害來請求。
因此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公司被掏空,不等於每個股東都能按持股比例直接告董事長求償。直接受害的是公司,股東受到的多半只是反射性、間接損害。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