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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還沒癒合,鈦合金骨板先宣布下班。這張帳單,能直接寄給醫師跟廠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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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車禍造成股骨下端骨折,手術裝入鈦合金骨板。術後持續復健,106年1月回診主訴膝痛,醫師依X光判斷骨板已斷裂但沒有明顯位移,先以消炎、休息及冰敷處理。4月到別院才確診,5月換板。病人認為產品有瑕疵、醫師鎖太多螺絲,又把問題當成韌帶發炎,請求約307萬元。

法院採醫審會鑑定認定斷裂主因是骨折長期不癒合,骨板持續承重。術後約12週影像無移位或斷裂,產品也有合法許可證。病人骨質疏鬆,少了可能固定不足,多了是否增加不癒合機率,當時證據也未定論。

回診時骨板雖已斷裂,但未明顯位移,骨折是否癒合也無法確定。依鑑定立即更換或先觀察,都可能符合醫療常規,不能因後來換了骨板,就倒推當時必須立刻開刀。

法院認定產品沒有證明瑕疵,醫師手術及後續處置也沒有違反醫療常規,駁回求償。

骨板斷了,是事實。產品有瑕疵、醫師有過失、損害又和哪個行為有關,則要分別證明。醫療訴訟裡,連金屬都會累,舉證責任卻不會自動請假。


高雄高分院107年度醫上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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