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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做完根管、裝假牙,病人隔天發生臉部蜂窩性組織炎,能認定是醫療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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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不能。

病人在同一診所治療近50次,陸續接受根管治療並裝設上排7顆假牙。之後因牙周不適就診,隔天到醫院急診,被診斷右臉蜂窩性組織炎。檢方主張牙醫明知病人有牙周病,仍裝假牙且未及時轉診,應成立過失傷害。

但北榮兩次鑑定認為根管治療、假牙及牙周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蜂窩性組織炎可能來自牙周病、蛀牙、殘根、牙髓病,也會受免疫力與細菌生態影響。病人11月26日不適時,牙醫已做牙周沖洗,開立抗生素及止痛藥,仍不適後再轉介其他醫療院所。

另外急診資料顯示感染主因在右下排牙齒,與先前治療、裝假牙的「排7顆牙齒位置不同,因果關係難以成立。

高院還處理鑑定證據能力爭議,法院依職權囑託醫院鑑定,無須適用當事人聲請鑑定時的全部利害關係揭露規定。即使鑑定形式有瑕疵,也仍可能作為有利被告,形成合理懷疑的證據。

高院最後維持無罪,且不得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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