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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行政人員或醫師侵吞患者繳納費用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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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與病患間屬於私法醫療契約,其收取之醫療費用非公有財物

公立醫院政府設立,但與患者間醫療關係,純屬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公務機關行使公權力不同

公立醫院依一般私法契約向病患收取之醫療費用,既非居於統治權徵收、納用取得,其性質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公有財物有別
公立醫院的常規收費雖非公有財,但服務於該機構之身分公務員,其公務員資格不因從事私經濟行為而動搖,仍應秉持忠誠、廉潔義務

侵吞因職務密切關連而持有的款項,符合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要件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特別明定處罰公務員於職務上竊取或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密切關連之行為或關係,將原本屬於病患所有、準備交付或已交付之非公用私有醫療款項予以竊取或侵占,就符合這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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