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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詐騙集團妨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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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經營殯儀公司,並以往生護照分配為名義,將主體劃分為一千單位,向多數投資人收受資金

B為了幫人出氣並防止大眾受騙,私下將該張權利分配書照片後製加上詐騙集團違法吸金的文字,隨後跨時間線登入C等人的臉書帳號,將該不實後製照片傳至承康公司的臉書粉絲專頁,使粉專小編、股東等多數成員皆能見聞

A依刑法第313條提起妨害信用與加重誹謗自訴

法院認為私法經濟活動信用原即得受公評,非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德

A以承康公司名義對收受不特定大眾的資金,經濟活動誠信與履行能力,已經是涉及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事項,不僅屬私人領域

B是基於A對外以往生護照劃分單位招募資金的事實,為提醒潛在投資人切勿貿然投入資金,才發表以上言論

只要在發表前具備相當之事實根據,且對於資料之引用並未具備明知非真、或重大輕率的實質惡意,主觀上相信為真,即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言論真實抗辯

妨害信用罪所處罰之流言,是完全毫無事實根據的言論

B張貼詐騙集團違法吸用語,用字遣詞流於主觀評價、批判力道稍嫌聳動,但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的適當評論,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善意發表言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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