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診所買了73萬元醫材,結果廠商向登記負責醫師討錢,法院說不用付?
醫材廠商主張診所執行長自111年7月起陸續訂貨,醫材全送到診所,積欠73萬3945元。即使執行長沒有真正代理權,負責醫師明知她對外使用執行長頭銜卻未反對,也應依民法第169條負表見代理責任。
但負責醫師提出聘僱契約,證明自己只是受公司聘任擔任診所掛名負責人及門診醫師,醫療器材由公司購買、所有並提供使用,並未授權執行長替自己採購。
法院並沒有完全否定表見代理。法院承認執行長的名片與對外身分,確實足以形成代理權外觀,負責醫師也知情。
然而,有代理權外觀,不代表每筆交易都以醫師名義成立。法院檢視LINE對話,找不到執行長表明代理醫師訂貨的內容。廠商開出的發票,買受人也全部寫另一家公司。送貨地點是診所,只能證明醫材在那裡使用,不能證明醫師就是買方。
最後,廠商請求73萬元遭駁回。看到執行長三個字,不等於知道誰負責付款。尤其是交易前確認買方、代理身分與發票抬頭,比事後追討貨款重要得多。
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00號
但負責醫師提出聘僱契約,證明自己只是受公司聘任擔任診所掛名負責人及門診醫師,醫療器材由公司購買、所有並提供使用,並未授權執行長替自己採購。
法院並沒有完全否定表見代理。法院承認執行長的名片與對外身分,確實足以形成代理權外觀,負責醫師也知情。
然而,有代理權外觀,不代表每筆交易都以醫師名義成立。法院檢視LINE對話,找不到執行長表明代理醫師訂貨的內容。廠商開出的發票,買受人也全部寫另一家公司。送貨地點是診所,只能證明醫材在那裡使用,不能證明醫師就是買方。
最後,廠商請求73萬元遭駁回。看到執行長三個字,不等於知道誰負責付款。尤其是交易前確認買方、代理身分與發票抬頭,比事後追討貨款重要得多。
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