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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真正出錢、管帳、經營的人不是藥師,藥師只是受僱掛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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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真正出錢、管帳、經營的人不是藥師,藥師只是受僱掛名負責人。

藥師離職後,實際老闆可以繼續扣著藥局印章、銀行帳戶及空白支票使用嗎?

藥師受僱擔任祈安健保藥局的藥師及掛名負責人,藥局所有業務、財務、行政事務則全部由實際經營者處理。

雙方甚至約定,銀行帳戶、藥局大小章及支票簿都交由實際經營者保管使用。

法院認為這種掛名負責人關係,本質上類似借名登記,應類推適用委任規定。

內部可以約定誰才是真老闆,不代表這個約定可以對抗銀行、健保署等第三人。

因為這個健保藥局是「獨資」,對外登記負責人就是這名藥師。

銀行帳戶也是以她及藥局名義申設,支票開出去後,真正要負票據責任的也是她。

因此法院認定印章及空白支票的所有權仍屬掛名藥師。

實際經營者只是基於雙方契約取得「使用權」。

兩人關係終止後,這個使用權也跟著消失,法院最後判命實際經營者返還兩枚印章及42張空白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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