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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負責醫師、實際老闆、公司三者分離時,員工到底是受僱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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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負責醫師、實際老闆、公司三者分離時,員工到底是受僱於誰?

診所登記在醫師名下,但真正出錢、經營、管理員工的都是公司老闆,診所員工到底是受僱於掛名負責醫師的診所,還是背後的公司?

A診所的登記負責醫師是B,但實際經營者C自己在法院表示診所是他獨資經營,B只是受僱、借牌掛名的負責醫師,公司甚至握有診所大小章。

原告雖然後來是在診所工作,薪資、勞健保也一度改由診所名義處理,但法院仍認為真正的勞動契約存在於原告與A公司之間。

因為勞動契約就是跟公司簽的,原告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公司可以派他到旗下診所工作,診所只是工作場所之一。勞健保掛在哪個單位,也不能直接等同誰才是僱主。

這呈現掛名負責醫師的診所最麻煩的地方,

對外登記,看起來負責人是醫師。

實際經營,可能是另外一個公司或自然人。

員工的勞動契約,又可能存在於第三個主體。

誰是負責醫師、誰是實際經營者、誰才是契約當事人,是不同問題。

臺北地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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