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每月收9萬元掛牌費,診所實際上完全由別人出資、經營,結果診所欠藥商44萬元,醫師可以說「我只是掛名,這不是我的債」嗎?
A登記為B醫美診所負責醫師,但雙方合作契約寫得很清楚,診所經營、人事、行銷、設備及營運支出全部交由C處理,醫師主要負責醫療業務,每月收9萬元掛牌費。
後來診所向藥品公司訂購BOTOX、JUVEDERM等產品,積欠貨款44萬1840元。醫師抗辯:我只是掛名,沒下單、沒管錢,真正經營者也不是我。
法院認為獨資診所沒有獨立法人格,登記負責人就是對外的權利義務主體。而且本案不是醫師完全不知情遭冒名,而是他自己同意將名義交給他人經營,還按月收取掛牌費。診所為提供醫美服務採購藥品,本來就是日常營運事項,其法律效果仍歸於登記負責人。
法院甚至認為就算藥商知道真正經營者是C,也不當然免除醫師責任。因為營運支出由誰負擔只是醫師與實際經營者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因此改變對外以B診所名義成立的交易。
士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後來診所向藥品公司訂購BOTOX、JUVEDERM等產品,積欠貨款44萬1840元。醫師抗辯:我只是掛名,沒下單、沒管錢,真正經營者也不是我。
法院認為獨資診所沒有獨立法人格,登記負責人就是對外的權利義務主體。而且本案不是醫師完全不知情遭冒名,而是他自己同意將名義交給他人經營,還按月收取掛牌費。診所為提供醫美服務採購藥品,本來就是日常營運事項,其法律效果仍歸於登記負責人。
法院甚至認為就算藥商知道真正經營者是C,也不當然免除醫師責任。因為營運支出由誰負擔只是醫師與實際經營者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因此改變對外以B診所名義成立的交易。
士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