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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司用低價買走從屬公司的產品,只要成交價比以前低很多,就構成公司法第369條之4的不利益經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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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交易條件在當時顯不合理。

永利聯合持有陞一材料科技約91.77%股份,屬控制公司。陞一主張,永利在107年間以3635萬餘元買進LYSO晶棒等產品,但參考105年的交易價格,光晶棒價值就應有5,086萬餘元,因此至少少賣了1450萬元,屬控制公司利用支配地位,使從屬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

但公司法第369條之4所稱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經營」重點是依一般商業交易慣例,交易條件是否顯不相當、顯不合理。本案105年與107年已相隔兩年,而且財報顯示存貨本來就有備抵跌價、呆滯損失,商品也可能因陳舊、需求下降而貶值。原告只拿兩年前的單價比較,卻沒有進一步證明107年交易當時的真正市場價格。

要成立第369條之4,還是要證明當時交易條件顯失公平,以及從屬公司因此受到具體損害。

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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