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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錯誤是陪審團認定有罪,法官就一定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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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常見的雲端美國法是美國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所以陪審團認定有罪,法官就一定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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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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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案件確實是由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但這不代表陪審團只要喊有罪,法官就只能照單全收。依照美國聯邦刑事訴訟法第29條,如果檢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律上根本不足以支持有罪判決,即使陪審團已經判決被告有罪,法官仍然可以撤銷這個有罪判決,改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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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問的是把證據朝最有利於檢方的方向看之後,還有沒有一個理性的陪審團,可能在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下認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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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答案是沒有,也就是現有證據根本撐不起這個犯罪構成要件,那麼陪審團即使已經判有罪,法官仍然可以把它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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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美國制度是陪審團是主要的事實認定者,但陪審團的有罪判決仍然受到「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有罪」的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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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陪審團,跟把陪審團神聖化成判什麼都不能推翻,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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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不能推翻來當比較法時,最好先去把美國聯邦刑事訴訟法第29條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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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想像中的美國司法制度當A片的話,自己看看爽一下就好,拿出來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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