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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nalysis跑出來的幣流圖,不等於法院可以直接當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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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由科技犯罪偵查隊分析虛擬貨幣交易,該隊使用Chainalysis製作虛擬幣流分析說明,原審並據此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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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認為程序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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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把這種具有專業判斷性質的幣流分析當成鑑定,法院就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選任具有鑑定資格的機關,並依第198條之2給被告、辯護人就鑑定機關表示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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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沒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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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份幣流分析說明雖寫到使用Chainalysis,也指出若干可疑之處,卻沒有依第206條完整記載鑑定的經過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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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誰在分析、用什麼資料、採什麼方法、如何得出結論,以及辯方有沒有機會檢驗,都必須符合刑事證據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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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因此認為這份文件不能逕自當成法定鑑定報告。究竟只是偵查報告、審判外書面陳述,還是具有其他證據性質,都必須重新檢驗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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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可以追幣流,但不能跳過證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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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所指出的程序瑕疵,包括未依法選任鑑定機關、未給辯方陳述意見機會,以及報告未記載完整鑑定經過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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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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