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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別等官司打完才求償,2年時效可能早就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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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替工程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工人施工時從3樓墜落重傷,後來起訴雇主求償,法院最終判雇主等人連帶賠償7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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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實際支付1101萬元後,才向保險公司請求500萬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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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責任保險的2年消滅時效,究竟從「雇主被受害人請求賠償」開始,還是要等「法院判決確定雇主真的有責任」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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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不用等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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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65條、第90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一旦受到第三人賠償請求,客觀上就已經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即使雇主自己否認應負責任,甚至保險公司也爭執承保範圍、拒絕理賠,都不代表法律上還不能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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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曾於103年9月3日以電子郵件承認理賠請求權存在,因此時效中斷並重新起算。但雇主直到112年7月才起訴保險公司,早已超過2年。
最後500萬元保險金請求遭駁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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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最容易踩的雷是一直等責任官司打完,才發現自己的保險請求權早就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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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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