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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設立公司,透過境外公司在網路賣東西,款項又進OBU帳戶,就一定是境外所得,不用在台灣繳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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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有在台灣辦理營業登記,而是在境外設立一人公司,透過網站銷售自己撰寫的軟體給全球消費者。

消費者刷卡後,款項匯入境外公司的OBU帳戶,再由網站提供授權碼下載軟體,累積銷售額超過5千萬元。

但國稅局查到,A實際掌控境外公司,網站IP是由A在台灣申請、使用及管理,OBU帳戶資金也陸續轉回A的台灣帳戶。

換句話說,公司雖然設在境外,但真正操作網站、提供服務及管理金流的人都在台灣。

A未辦理92至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通知後仍未申報,又未能提示帳簿憑證,國稅局遂依查得銷售額及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合計補徵營所稅1,400多萬元,並就各年度加徵怠報金共50多萬元。

所以,判斷是否屬於台灣課稅所得,不是只看公司註冊地、客戶所在地或錢匯到哪裡。

真正重要的是誰在做、在哪裡做」

如果實際營運、勞務提供及控制都在台灣,單純把公司和帳戶設在境外,不代表稅也跟著搬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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