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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白手套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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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行想跟銀行搬錢,但帳面營收太難看,額度已經緊繃

於是熱心的「中間人」A登場,牽線找來專門處理虛開發票的B

手法就是典型的互開發票、買賣發票來灌水營業額,騙過銀行的授信審查

東窗事發後,這個中間人開始在法庭上瘋狂切割,辯稱自己只是單純「介紹朋友認識借錢」,對虛開發票的事情完全不知情

法官認為你們第一次碰面談怎麼灌水業績時,你人就在旁邊聽

買賣發票需要付的「稅金差額」(也就是買假發票的手續費),是你親手代收的

連裝著不實發票的信封袋,都是你幫忙當快遞

你連在國稅局約談時都自己承認,因為賣方不想讓買方知道辦公室在哪,所以你幫忙傳遞發票跟錢

手碰了假發票,手過了買發票的黑錢,然後到了法院才雙手一攤說我只是跑腿,我什麼都不知道?

很多遊走在灰色地帶的白手套,都有一種迷思

以為只要公司負責人不是我、發票章不是我蓋的,出事就可以把責任全推給買賣雙方,自己能全身而退

但你明知這是在搞假帳逃漏稅,還下場幫忙遞送犯罪工具跟收取犯罪對價,這在法律上就叫「共同正犯」,絕對不是一句單純跑腿就能安全下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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