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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司折扣、專案保留款,透過假交易轉成私人現金的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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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原廠公司的高階主管,掌握產品報價及折扣申請權限。他先替代理商B公司向原廠申請超出正常需求的優惠折扣,讓原本應留在原廠的利潤,暫時停留在B公司帳上,內部稱為「Pool利潤池」。

等B公司把產品賣給下游經銷商並收到貨款後,A再指定B公司向C公司採購「系統服務費」、「人力服務費」或「儲存系統擴充整合服務」等項目。

問題是,C公司根本沒有提供這些服務。

A決定每筆假交易的品名、金額及發票日期;B公司的主管D、員工E、F則配合製作請購資料,明知沒有施工,仍在完工單及驗收文件上簽名。C公司的負責人G指示會計人員H、I開立不實發票、報價單及驗收文件,再持向B公司請款。

B公司的會計人員不知情,依據這些文件將假交易輸入會計系統,製作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C公司累計請領7,640萬2,690元,扣除未稅金額8%作為手續費後,再將6,701萬9,975元交給A。A則把部分款項拿去投資股票、繳房貸及支付信用卡費。

另一部分,J是上市公司K的事業部主管,負責代理IBM及甲骨文公司的產品。

IBM、甲骨文的業務人員為了讓K公司取得較優惠的產品價格,要求J事後支付回扣。J便指示部屬把原本應回沖成K公司利潤的專案保留款,虛構成設備、維修、顧問或系統服務採購,再由C公司開立不實發票請款。

C公司取得款項、扣除成本後,把錢交回J。J再將部分款項交給IBM、甲骨文相關業務人員,其餘則供自己投資、旅遊、購物及清償私人借款。法院認定,這些假交易造成K公司利益遭到移轉;收取回扣的原廠業務,也違背對各自公司的忠實義務。

法院最後認定,A等人所為成立背信、業務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故意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等罪;J等人因侵害上市公司K的利益,則成立證券交易法上的特別背信罪,並同時涉及業務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罪。

這類犯罪不需要直接從公司保險箱拿錢。

只要先製造一張不存在的訂單、一份假的驗收紀錄,再讓會計制度依照文件正常付款,就能讓侵占公司利益的行為,看起來像一筆合法的商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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