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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寫了一個聳動的標題檢察官起訴錯法條男劫走百萬辯丟垃圾二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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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被告參與「黑吃黑」,拿走詐騙被害人交付的100萬元,法院認為他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但最後卻判他無罪,而且無罪確定。

為什麼?

因為檢察官起訴的是侵占。

詐騙集團原本要向被害人收取100萬元,車手卻動起歪腦筋,找人策劃黑吃黑。

計畫是車手收到100萬元後,通知其他人到場假裝搶走,讓詐騙集團以為錢真的被搶。

被告就是實際到車上把100萬元拿走的人。

檢察官因此以侵占罪起訴。

侵占罪有一個前提是東西原本必須是行為人合法持有,之後才把持有變成所有。

但這100萬元不是被告合法持有後才侵占。

法院認為被告事前就知道這筆錢是詐騙所得,還參與黑吃黑計畫,雖然沒有親自對被害人施詐,與車手及詐團成員是共犯。

所以他真正可能成立的是加重詐欺。

法院為什麼不改判詐欺?

因為侵占與詐欺的基本社會事實不同,法院不能直接變更起訴法條,把原本起訴侵占的案件改判詐欺。

因此侵占罪只能判無罪,而且已經確定。

但這不代表被告全身而退。

法院特別職權告發,指出先前詐欺、洗錢雖曾不起訴,但現在出現證人的新證述,可能符合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侵占無罪確定,不等於詐欺、洗錢也無罪。

檢察官還是會重新偵查,甚至另外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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