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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查洗錢時發現不實發票後,公司自動補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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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並無進貨,卻取得37家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583張,金額總計超過1億元,用以虛列營業成本費用,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

因員工B(董事長之女)涉嫌提領現金洗錢及掏空資產,遭鳳山調查站於99年 4月7日約談並當場承認購買發票弊端

A隨後於4月23日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仍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法院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要件,必須是未經檢舉、未經有權機關調查案件

法務部調查局掌理重大經濟犯罪,是有權調查逃漏稅捐機關

這件經調查站介入並主動察覺,符合經檢舉案件

A主張應以國稅局99年6月17日發函調查日為基準

但漏稅與淘空、洗錢案牽連,鳳山調查站於9 年4月7日約談員工時,已經說到購買不實發票挪為己用的犯罪

此時調查機關已掌握原告逃漏稅的證據

因此調查基準日是4月7日,A到4 月23日才補報補繳,已在基準日之後

A明知無進貨事實,仍容任員工大量取得不實憑證列報成本,主觀上有逃漏稅故意

稽徵機關還沒正式函查、是我自己主動坦白?

時間一搞錯,無法主張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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