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市、下櫃脫免董監事被解任?
最高法院說投保機構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受公司法第200條等股東會門檻之限制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甚至是後續進一步停止公開發行,不再受到證交法資訊揭露義務之拘束、股票也不在公開市場流通,這等公司私法狀態之變更,不影響於裁判解任訴訟之提起或續行
只要該董監事在上市、上櫃或興櫃期間犯下重大違法不法情事,其責任即已成立,不容許利用下市下櫃之程序來規避投保法之規範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甚至是後續進一步停止公開發行,不再受到證交法資訊揭露義務之拘束、股票也不在公開市場流通,這等公司私法狀態之變更,不影響於裁判解任訴訟之提起或續行
只要該董監事在上市、上櫃或興櫃期間犯下重大違法不法情事,其責任即已成立,不容許利用下市下櫃之程序來規避投保法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