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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指控公司與外部廠商偽開發票逃漏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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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翻臉鬧上法庭,憤而向國稅局檢舉董監事開會造假,甚至指控公司與外部廠商偽開發票逃漏營業稅

負責人A與股東X達成勞動調解,由公司分三期買回X 30%股份,X則分期移轉。但A在僅付第一期款、X仍持20%股份且未出席下,夥同新董監事B、C、E在議事錄虛偽登載出席率100%並辦理變更登記

X更聯合員工加碼爆料,指控A在疫情期間,向D公司與E公司取得9張、總計412萬元的虛假發票充當進項

點料人員作證倉庫從未收到物品,國稅局也發函認定皆屬虛偽交易,A、D、E都被起訴

在改選董監事部分,必須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故意

但是勞動調解均由A獨自與X接洽,其餘新董監事B、C、E並未參與也未閱覽筆錄

A開會前轉述公司已把股份全部買回,導致他們主觀上誤認公司已合法取得全數股權,欠缺犯罪故意

在虛開發票部分,法官不採國稅局的函文

對D公司的交易,A與D大方攤開專案合作合約書與本票

雙方確實約定經銷門禁軟體光碟,並由A與B推廣

因光碟非一般電子零件,A為免混淆直接鎖在辦公室,符合商業常理

最關鍵的是,雙方後來因疫期銷售不順合意終止合作,A隨即開立銷貨退回折讓單向國稅局申報,若真要逃稅,根本不需留下如此完整的銷退軌跡

又針對E公司的電腦交易,E也提出報價單、現金簽收單及電腦設備照片

會計也證稱,公司購買固定的資產設備原本就不會進入電子料件進貨系統,自不能以倉庫沒點收就擬制這是幽靈交易

國稅局認定憑證不完整,與刑事的超越合理懷疑是不同的門檻

只要客觀上具有合法的契約、本票與折讓的真實軌跡,在刑法眼裡依然屬於合法的私法自治,絕不容許用推測方式將合法的經銷失敗入人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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