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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理專利用客戶的信任,將上億元資金挪為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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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理專利用客戶的信任,將上億元資金挪為己用

A在銀行先後擔任業務、理專及客戶關係經理等職務,負責為客戶提供理財諮詢、規劃,並受理指示辦理特定理財商品的購買、贖回

然而A竟佯稱要幫忙辦理定期存款或申購特定理財商品,趁機在申購文件裡夾藏空白匯款單,或以誤繕、格式變更為由,誘騙客戶簽章

A以此方式總計詐領多名客戶高達2億9585萬元及173萬美元的存款,並將資金用來進行自己的期貨交易與洗錢

案發後A大喊自己只是個理財專員,核心職務是投資諮詢,至於客戶去櫃檯取款、外匯、轉匯等業務,在行政分工上根本不是他的專責範圍,他只是協助填寫匯款單、帶客戶去櫃檯的輔助角色,因此充其量僅構成刑法普通背信罪,而非銀行法的職員背信

他質疑被害人的資金到底要怎麼投資、需付多少手續費都沒有具體證據,銀行根本沒有實質損害,不能認定犯罪不法利益達1億元以上 

然而法院認為針對職務範圍的定性。銀行職員是否違背職務,不能將整體業務流程中的各個步驟進切割

理專在受理客戶申購金融商品時,客戶必定存在從帳戶取款轉匯的配套需求,A在執行職務時輔助客戶填單、帶往櫃檯,就是與其理財專責業務具有密切關連的輔助職務行為

A違反員工行為準則與作業規約,佯稱理財實則詐領,完全該當銀行職員背信罪要件

A將客戶原本要存入定存或購買基金的款項私吞,直接導致銀行蒙受了原可取得之存放款利差及相關手續費收入的財產損害,這就是具體損害,不法獲利早已超越1億元的加重門檻

想靠業務分工的法律漏洞與確切手續費的精算數字來逃避巨額重刑,銀行職員加重背信,就是玩弄金融信任所必須支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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