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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認罪是否構成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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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認罪是否構成自白?

最高法院說自白必須同時涵蓋主、客觀構成要件,否則不成立

詐防條例的自白減刑,要求被告對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

這不僅包括行為、因果關係等客觀要素,更必須承認犯罪故意或意圖等主觀要素

如果被告僅坦承部分客觀事實,卻爭執主觀故意,或空泛願意認罪卻無具體內容,在法律定性上一律屬於單純沈默或不利陳述,並非自白

自白不論主動或被動,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被告在偵審機關尚未踐行告知嫌疑、依法訊問前,若僅流於形式拋出「我願意認罪」等概括用語,由於無法特定其究竟是承認主客觀全貌或僅是部分事實,不生自白之訴訟法效力

若被告在偵查中先以概括用語表達承認,隨後又對主、客觀核心要素進行實質爭執,完全無助於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就不屬於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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