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的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就可以想賣就賣、想信託就信託嗎?
兩名投資人看好日月潭附近9筆土地,約定合資購買,出資比例為五分之三、五分之二。
原本土地分別登記在兩人名下,但為方便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持有五分之二的投資人,將土地借名登記到另一人名下,雙方還簽了「共同合夥投資協議書」。
後來雙方因貸款與出資發生爭執。登記名義人自行清償銀行貸款,把對方已支付的477萬餘元提存,主張契約已解除,拒絕返還土地。
對方多次寄存證信函要求返還,他卻在收到最後一次催告後不到一週,將9筆土地全部信託移轉給女兒擔任負責人的資產管理公司。
他辯稱這是自益信託,受益人是自己,對方沒有實際損失。
但法院認為借名登記雖使出名人成為對外的登記所有權人,對內仍受契約拘束。擅自將土地信託移轉給第三人,讓真正出資人難以行使權利,已造成損害,不能用我仍是受益人卸責。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沒收資產管理公司名下9筆土地各五分之二的應有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
原本土地分別登記在兩人名下,但為方便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持有五分之二的投資人,將土地借名登記到另一人名下,雙方還簽了「共同合夥投資協議書」。
後來雙方因貸款與出資發生爭執。登記名義人自行清償銀行貸款,把對方已支付的477萬餘元提存,主張契約已解除,拒絕返還土地。
對方多次寄存證信函要求返還,他卻在收到最後一次催告後不到一週,將9筆土地全部信託移轉給女兒擔任負責人的資產管理公司。
他辯稱這是自益信託,受益人是自己,對方沒有實際損失。
但法院認為借名登記雖使出名人成為對外的登記所有權人,對內仍受契約拘束。擅自將土地信託移轉給第三人,讓真正出資人難以行使權利,已造成損害,不能用我仍是受益人卸責。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沒收資產管理公司名下9筆土地各五分之二的應有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