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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後只剩一間房,不代表前一間就真的曾經是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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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三房,後來覺得四房比較適合,所以再買一間四房,把三房賣掉,最後手上也只剩一間自住房。這樣看起來很像正常換屋,房地合一稅就可以重購退稅嗎?

屋主三房直到112年1月3日才取得所有權,但其實早在前一個月就已經買好同棟四房,甚至12月28日就把三房的委售契約帶回去審閱。1月3日取得三房,1月5日立刻正式委託仲介出售。

而他持有三房期間,用水只有0度、2度;用電則是6度、40度、40度,連天然氣都沒有申裝。

國稅局甚至去調仲介拍攝的室內照片,發現廚房烘碗機、浴室收納櫃的膠膜都還沒拆,買方也表示交屋時基本上還是建商原始狀態。

法院認定即使屋主把戶籍遷進去,也不足以證明實際居住。

結果原本申報扣抵的房地合一稅141萬3559元歸零重算,全部補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地訴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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