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用勞務入股,還沒拿到現金,可能先收到稅單強。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用勞務入股,還沒拿到現金,可能先收到稅單強。
新創公司沒錢付你薪水,說不然給你股份,結果股份還不能賣、現金一毛都沒拿到,稅卻可能先來了?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允許股東以技術、勞務甚至信用抵充出資,目的就是讓新創公司即使現金不足,也可以用股權吸引人才。
但稅法問題馬上出現。
財政部實務認為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取得股權,原則上屬於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
如果章程沒有禁止轉讓,可能在取得股權時就認列所得。
如果股份在一定期間內禁止轉讓,則以限制期間屆滿、可以處分的那一天作為所得實現時點。
問題是你拿到的是股份,不是現金。
尤其新創公司的股份沒有公開市場,可能最後一文不值,但股東卻可能先因取得股權產生所得稅負。
這樣很可能違背量能課稅與所得實現原則,甚至反過來傷害閉鎖公司鼓勵人才以勞務入股的制度目的,主張可以考慮遞延到真正取得收益時再課稅。
這大概是新創股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公司說「沒現金,但我給你股份」的時候,先不要只問股份值多少。
還要先問股票,會不會附贈一張所得稅單?
陳清秀,特殊組織型態(有限合夥與閉鎖公司)之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