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報所得,就是以詐術逃漏稅捐嗎?還是只有單純漏報而已?
牙醫被認定4次以詐術逃漏綜合所得稅。到了最高法院,他主張自己只是沒有把部分收入列入年度所得申報,頂多是消極不作為,而且診所的財務、會計及報稅工作都交由管理公司處理,自己沒有積極施用詐術。
但最高法院說關鍵在於,本案並不是只有少報一筆收入。原審依被告自白、診所薪資資料、銀行交易紀錄、所得稅申報資料等證據,認定其報稅時還提出了內容不實的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因此認定存在積極的不正當方法,而不只是單純漏報。
逃漏稅不一定等於「詐術逃漏稅」,但如果除了漏報,還另外提出不實申報資料,刑事風險就完全不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號
但最高法院說關鍵在於,本案並不是只有少報一筆收入。原審依被告自白、診所薪資資料、銀行交易紀錄、所得稅申報資料等證據,認定其報稅時還提出了內容不實的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因此認定存在積極的不正當方法,而不只是單純漏報。
逃漏稅不一定等於「詐術逃漏稅」,但如果除了漏報,還另外提出不實申報資料,刑事風險就完全不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