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的是「無償移轉土地」,為什麼法院不認為是贈與,反而認定成立「債務拘束」?
姊妹間長期對外祖母留下的土地權屬有爭議。土地雖登記在姊姊名下,但父母一直希望由姊妹均分。後來姊姊簽了一份讓渡同意書,表示同意將其中75%平均無償移轉給其他姊妹。
之後姊姊反悔,主張這其實是贈與,既然土地還沒移轉登記,她可以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
法院認為這份文件雖然寫了無償移轉,但簽署背景不是單純送財產,而是姊妹對土地權屬已經爭執多年,姊姊為了消弭家族紛爭、顧及姊妹情誼,最後同意依一定比例移轉土地。因此法院將它定性為債務拘束契約,也就是不再追究原本土地到底應該屬於誰,而另外成立一個獨立的給付義務。
既然如此,就不能再用撤銷贈與的方式翻桌。
最有意思的地方是文件寫無償,不一定就是贈與。如果是在多年爭議後,為了讓事情真正結束而簽,可能成立比贈與更難反悔的獨立債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
之後姊姊反悔,主張這其實是贈與,既然土地還沒移轉登記,她可以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
法院認為這份文件雖然寫了無償移轉,但簽署背景不是單純送財產,而是姊妹對土地權屬已經爭執多年,姊姊為了消弭家族紛爭、顧及姊妹情誼,最後同意依一定比例移轉土地。因此法院將它定性為債務拘束契約,也就是不再追究原本土地到底應該屬於誰,而另外成立一個獨立的給付義務。
既然如此,就不能再用撤銷贈與的方式翻桌。
最有意思的地方是文件寫無償,不一定就是贈與。如果是在多年爭議後,為了讓事情真正結束而簽,可能成立比贈與更難反悔的獨立債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