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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都癒合了,醫師也說鍛鍊後應該不會減少勞動能力,法院認定減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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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車禍造成右側脛骨、腓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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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醫院回覆法院,骨折已癒合,只剩偶爾疼痛、肌力不足,等肌力鍛鍊後,「應無勞動能力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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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因此主張既然醫院都說以後應該不會減損,怎麼還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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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因為這只是對未來恢復狀況的推測,真正還要看後續功能是否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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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後,臺大醫院重新鑑定,發現被害人腳踝抗重力肌力僅3級、腳趾肌力僅2級,依AMA Guides綜合評估後,認定全人障害11%、勞動能力減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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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後採用這份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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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骨折癒合不等於功能完全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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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長好了,如果仍有肌力下降、活動受限、步態不穩等永久功能障礙,仍可能構成勞動能力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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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看的是傷勢穩定後,實際還留下多少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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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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