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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已經判有罪,不代表投資人就一定能直接拿到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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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期貨業務員資格,卻以自動化程式可以獲利為由,招攬投資人加入「外匯青年軍」,投資人並在境外外匯經紀商開戶進行交易。被告後來也因非法經營期貨相關事業遭刑事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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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事有罪,不等於民事上當然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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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期貨交易法第65、66條規範的是期貨商及其業務員,但原審根本沒有認定被告是期貨商,卻直接認為他違反這兩條並負賠償責任,理由並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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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也不是看到刑事法規被違反就直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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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進一步判斷這條法律到底是不是要保護這個被害人?被侵害的財產利益,是不是這條法律所要防止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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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本來就不拘束民事法院。民事法院如果要採用刑事判決,也必須說明自己調查、判斷後為什麼相信,不能只寫「刑事已經判有罪」,就直接判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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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成立,與民事損害賠償成立,是兩套仍須分別證明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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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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