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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司自己沒被起訴,也可能被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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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說刑事案件被判有罪的是3名員工,公司本身既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被起訴、判罰,怎麼能把公司列為不良廠商?

法院認為公司必須透過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對外參與採購。只要這些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至91條之罪,並經第一審判有罪,即使公司本身沒有被依第92條判罰,仍可依第101條第1項第6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本案員工在「外網案」借用其他公司名義投標、安排陪標。「陸客案」則以不實項目、金額製作投標文件。移民署因此分別對大同刊登公報1年、3年。

法院另外指出第101條第1項第6款沒有情節重大要件,而且刑事判決不必確定,第一審有罪就可以啟動停權。若日後無罪確定,再依法註銷。

即使犯罪發生在98、99年間,裁處時效也不是從當年起算,因為第一審有罪判決本身就是處分法定前提,3年時效自第一審有罪判決時起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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