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用公司名義,開本票給自己,再把本票轉手給第三人,這張票有效嗎?
不能只因違反公司法第223條,就直接說第三人拿不到錢。
本案董事A其實已被公司解任,但尚未完成變更登記,之後仍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449萬餘元本票給自己,再轉給他人,最後由投資公司以45萬元取得。
依公司法第223條,董事與公司自己交易時,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董事自己代表公司開票給自己,原則上屬無權代表。公司如果不承認,對公司本來不生效力。
但本票是流通證券。
董事拿到本票後,可以再背書轉讓給第三人,而後手往往根本不知道前面的董事有沒有權限。
因此為保障票據流通與交易安全,如果後手取得本票時是善意,公司原則上不能再拿董事無權代表來對抗。
而且,公司要負責證明執票人是惡意的。
董事開票給自己有沒有違法?這不是重點。
這張本票到了第三人手上時,他到底知不知道前面有問題?
票據一旦流通,法律看的就不只前手有沒有瑕疵,還要看後手是不是善意取得。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民事判決
案件發回更審後,法院則認定本案後手其實是惡意。
本案後手與董事關係密切,實際掌控投資公司的人又是公司股東,早就知道董事將被解任,甚至事前傳訊提醒會大量開票,受讓時還以45萬元取得449萬元本票。
法院因此認定後手惡意且以不相當對價取得,加上本票背後的工程款原因關係也無法證明,最後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並撤銷強制執行。
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
本案董事A其實已被公司解任,但尚未完成變更登記,之後仍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449萬餘元本票給自己,再轉給他人,最後由投資公司以45萬元取得。
依公司法第223條,董事與公司自己交易時,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董事自己代表公司開票給自己,原則上屬無權代表。公司如果不承認,對公司本來不生效力。
但本票是流通證券。
董事拿到本票後,可以再背書轉讓給第三人,而後手往往根本不知道前面的董事有沒有權限。
因此為保障票據流通與交易安全,如果後手取得本票時是善意,公司原則上不能再拿董事無權代表來對抗。
而且,公司要負責證明執票人是惡意的。
董事開票給自己有沒有違法?這不是重點。
這張本票到了第三人手上時,他到底知不知道前面有問題?
票據一旦流通,法律看的就不只前手有沒有瑕疵,還要看後手是不是善意取得。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民事判決
案件發回更審後,法院則認定本案後手其實是惡意。
本案後手與董事關係密切,實際掌控投資公司的人又是公司股東,早就知道董事將被解任,甚至事前傳訊提醒會大量開票,受讓時還以45萬元取得449萬元本票。
法院因此認定後手惡意且以不相當對價取得,加上本票背後的工程款原因關係也無法證明,最後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並撤銷強制執行。
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