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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阿伯死了,反擊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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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最後誰進太平間不重要,重點是致命那一拳打下去的當下,危險還在不在。

過去判決就有個例子。

債主半夜帶人,拿45公分鐵棍闖進屋內,把人打傷,又強押上車。

被告只有一把刀刃約7公分的折疊刀。

雙方扭打時,被告「故意」刺了一刀,直接穿過羽絨外套,刺進肺葉、橫隔。

防衛過當嗎?

不,法院認為是正當防衛,無罪。

兩名成年男子持鐵棍要把他強押上車,不法侵害還在繼續。

被告只刺一刀,對方停止攻擊後,他也沒有追殺。

重點是那個瞬間,是不是還在救自己。

回到砍人阿伯。

目前已知是阿伯持刀攻擊男子,造成男子手部受傷,男子隨後反擊,阿伯送醫後死亡。

但如果最後證明致命傷是在阿伯仍持刀攻擊,雙方仍在激烈衝突時,男子為排除刀械威脅所造成,未必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反過來,如果阿伯已經倒地,刀也掉了,攻擊能力明顯消失,男子才繼續朝頭部重擊,而且偏偏是後面這一拳造成死亡,那結果就完全不同。

所以別急著問「阿伯死了,年輕人是不是完了?」

該問的是阿伯致命傷形成的那一秒,他手上的刀,是不是現在不法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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