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遲延付款所取得的法定利息,要不要再繳營業稅?
營造公司承攬國道高架橋工程,工程完工後,因部分工作項目沒有計價付款,與國工局進行仲裁。
仲裁結果認定,國工局除應補付工程款1億4155萬餘元外,還要自指定日期起,按年利率5%支付遲延利息。
多年訴訟結束後,國工局實際支付工程款及3666萬餘元遲延利息。
國稅局認為,這筆利息是因工程交易衍生的收入,應列入銷售額。營造公司沒有開立發票,屬漏報銷售額,因此補徵營業稅166萬餘元,並裁罰249萬餘元。
但法院認為,營業稅課的是消費行為。必須是買方為了取得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對價,才屬於應課稅的銷售額。
本案工程款是國工局取得工程建造及養護服務所支付的代價;遲延利息則不同。
這筆錢並不是為了取得更多工程服務,而是因國工局遲延付款,補償營造公司在等待期間所受到的貨幣時間價值損失。
因此,法定遲延利息屬於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對價,不能計入營業稅銷售額。
最高行政法院也指出,財政部過去將所有遲延利息一律認定為銷售額的函釋,沒有區分法定遲延利息的本質,在這個範圍內違反營業稅法,不能適用。
最後,國稅局上訴遭駁回,補稅及罰鍰處分均被撤銷。
不是公司收到的每一筆錢,都當然屬於營業收入。
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不能只看這筆錢是否與契約有關,更要看它究竟是交易的對價,還是違約造成損害的補償。
仲裁結果認定,國工局除應補付工程款1億4155萬餘元外,還要自指定日期起,按年利率5%支付遲延利息。
多年訴訟結束後,國工局實際支付工程款及3666萬餘元遲延利息。
國稅局認為,這筆利息是因工程交易衍生的收入,應列入銷售額。營造公司沒有開立發票,屬漏報銷售額,因此補徵營業稅166萬餘元,並裁罰249萬餘元。
但法院認為,營業稅課的是消費行為。必須是買方為了取得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對價,才屬於應課稅的銷售額。
本案工程款是國工局取得工程建造及養護服務所支付的代價;遲延利息則不同。
這筆錢並不是為了取得更多工程服務,而是因國工局遲延付款,補償營造公司在等待期間所受到的貨幣時間價值損失。
因此,法定遲延利息屬於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對價,不能計入營業稅銷售額。
最高行政法院也指出,財政部過去將所有遲延利息一律認定為銷售額的函釋,沒有區分法定遲延利息的本質,在這個範圍內違反營業稅法,不能適用。
最後,國稅局上訴遭駁回,補稅及罰鍰處分均被撤銷。
不是公司收到的每一筆錢,都當然屬於營業收入。
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不能只看這筆錢是否與契約有關,更要看它究竟是交易的對價,還是違約造成損害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