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查洗錢時發現不實發票後,公司自動補報補繳?
A公司並無進貨,卻取得37家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583張,金額總計超過1億元,用以虛列營業成本費用,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
因員工B(董事長之女)涉嫌提領現金洗錢及掏空資產,遭鳳山調查站於99年 4月7日約談並當場承認購買發票弊端
A隨後於4月23日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仍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法院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要件,必須是未經檢舉、未經有權機關調查案件
法務部調查局掌理重大經濟犯罪,是有權調查逃漏稅捐機關
這件經調查站介入並主動察覺,符合經檢舉案件
A主張應以國稅局99年6月17日發函調查日為基準
但漏稅與淘空、洗錢案牽連,鳳山調查站於9 年4月7日約談員工時,已經說到購買不實發票挪為己用的犯罪
此時調查機關已掌握原告逃漏稅的證據
因此調查基準日是4月7日,A到4 月23日才補報補繳,已在基準日之後
A明知無進貨事實,仍容任員工大量取得不實憑證列報成本,主觀上有逃漏稅故意
稽徵機關還沒正式函查、是我自己主動坦白?
時間一搞錯,無法主張免罰
因員工B(董事長之女)涉嫌提領現金洗錢及掏空資產,遭鳳山調查站於99年 4月7日約談並當場承認購買發票弊端
A隨後於4月23日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仍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法院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要件,必須是未經檢舉、未經有權機關調查案件
法務部調查局掌理重大經濟犯罪,是有權調查逃漏稅捐機關
這件經調查站介入並主動察覺,符合經檢舉案件
A主張應以國稅局99年6月17日發函調查日為基準
但漏稅與淘空、洗錢案牽連,鳳山調查站於9 年4月7日約談員工時,已經說到購買不實發票挪為己用的犯罪
此時調查機關已掌握原告逃漏稅的證據
因此調查基準日是4月7日,A到4 月23日才補報補繳,已在基準日之後
A明知無進貨事實,仍容任員工大量取得不實憑證列報成本,主觀上有逃漏稅故意
稽徵機關還沒正式函查、是我自己主動坦白?
時間一搞錯,無法主張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