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個人場外交易脫免洗錢罪?
個人幣商未經登記,收受逾1600萬餘顆泰達幣,透過場外交易非法匯兌越南盾
被告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人員,未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之洗錢防制程序義務
為協助不詳客戶兌換越南盾以規避監管,透過OKX交易所電子錢包,陸續收受、持有總計達1600萬餘顆無合理來源之泰達幣
隨後,被告利用場外交易迅速轉售,並指定買家將越南盾匯入客戶之越南銀行帳戶,從中賺取20萬元之匯差
法院說為他人從事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交換之事業或人員,適用金融機構之規範
被告未向金管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確認客戶身分即私下營業,符合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非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被告明知其收受、持有1600萬顆泰達幣屬於無合理來源之財物,仍透過場場外交易進行掩飾、隱匿金流來源與去向之非法匯兌行為
這行為同時構成特殊洗錢罪,從重依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判刑
被告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人員,未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之洗錢防制程序義務
為協助不詳客戶兌換越南盾以規避監管,透過OKX交易所電子錢包,陸續收受、持有總計達1600萬餘顆無合理來源之泰達幣
隨後,被告利用場外交易迅速轉售,並指定買家將越南盾匯入客戶之越南銀行帳戶,從中賺取20萬元之匯差
法院說為他人從事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交換之事業或人員,適用金融機構之規範
被告未向金管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確認客戶身分即私下營業,符合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非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被告明知其收受、持有1600萬顆泰達幣屬於無合理來源之財物,仍透過場場外交易進行掩飾、隱匿金流來源與去向之非法匯兌行為
這行為同時構成特殊洗錢罪,從重依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