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命當作賭博工具的保單,還能請求千萬保險金嗎?
癌症或重病患者因為自知不可能通過核保,於是配合特定不法掮客,由掮客出資投保多加壽險公司,再以極少金額買斷受益權,把人命當作賭博工具的保單,還能主張是合法的保單貼現或主張契約有效來請求千萬保險金嗎?
被保險人X因自知健康不佳、毫無財力,在掮客D的慫恿下合作
D確認X在健保局沒有就醫紀錄後,由D一手包辦,以X名義同時向國泰人壽及安聯人壽等4家公司投保高達1450萬元的壽險
雙方約定保費全由D支付,未來理賠金D分7成、X拿3成
投保後不久,X因缺錢花用,索性與買家E簽訂變更受益人契約,以每期1萬元共20萬元的代價,把價值750萬元的保險受益權終局轉讓給E指定的第一順位受益人A
X死亡後,保險事故發生,A持契約書向兩家保險公司索討共750萬的身故保險金
安聯人壽拒付,說這是隱匿重病的惡意詐保
但國泰人壽在庭上口頭表示不抗辯契約無效,僅在書狀上指摘這違反最大善意原則
最高法院認為法院適用法律是職權,不受當事人含糊說詞的拘束
國泰人壽在訴訟中雖然口頭沒喊無效,但書狀上早已清楚指摘這場交易喪失了保險制度的本旨
再來這不是合法的保單貼現
合法的保單貼現,是健康的要保人基於善意投保後,因突發事故有資金需求,才折價出賣保單
但本案是D與E在投保之初,就明知X不符資格,故意利用漏洞以極少對價代繳保費,終局目的就是坐等X死亡以牟取暴利
這種以他人生命作為博弈賭注的對賭行為,就是不折不扣地背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自始無效
主約既然因為違法而無效,後續轉讓受益人的契約自然也無依據
被保險人X因自知健康不佳、毫無財力,在掮客D的慫恿下合作
D確認X在健保局沒有就醫紀錄後,由D一手包辦,以X名義同時向國泰人壽及安聯人壽等4家公司投保高達1450萬元的壽險
雙方約定保費全由D支付,未來理賠金D分7成、X拿3成
投保後不久,X因缺錢花用,索性與買家E簽訂變更受益人契約,以每期1萬元共20萬元的代價,把價值750萬元的保險受益權終局轉讓給E指定的第一順位受益人A
X死亡後,保險事故發生,A持契約書向兩家保險公司索討共750萬的身故保險金
安聯人壽拒付,說這是隱匿重病的惡意詐保
但國泰人壽在庭上口頭表示不抗辯契約無效,僅在書狀上指摘這違反最大善意原則
最高法院認為法院適用法律是職權,不受當事人含糊說詞的拘束
國泰人壽在訴訟中雖然口頭沒喊無效,但書狀上早已清楚指摘這場交易喪失了保險制度的本旨
再來這不是合法的保單貼現
合法的保單貼現,是健康的要保人基於善意投保後,因突發事故有資金需求,才折價出賣保單
但本案是D與E在投保之初,就明知X不符資格,故意利用漏洞以極少對價代繳保費,終局目的就是坐等X死亡以牟取暴利
這種以他人生命作為博弈賭注的對賭行為,就是不折不扣地背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自始無效
主約既然因為違法而無效,後續轉讓受益人的契約自然也無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