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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掛個一人公司的招牌毫無殺傷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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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掛個一人公司的招牌毫無殺傷力?

這位老兄賣舊屋買新屋,成功申請了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開心拿回稅款

結果在法定的五年管制期間內,他把新家地址拿去登記設立公司

稅務局的系統連線可不是裝飾品,馬上抓到這筆營業登記,不僅把房屋稅改按營業用稅率,還發函要把退稅追繳回來

老兄說自己只是做線上軟體轉介,沒有實體庫存,完全靠手機作業,根本沒有把房子拿來當實體辦公室

財政部有函釋說如果是純靠行動裝置交易、沒有囤貨的微型企業,確實有機會維持自用住宅稅率

但他犯了兩個錯誤

他沒有在變更使用的三十天內主動向稅務局申報

等到被查獲才去補件申請,行政機關當然只願意向後同意,不會承認你前面幾個月真的沒放庫存

況且他的營業登記項目裡大剌剌寫著「電腦設備批發」

老兄辯稱那是市府櫃檯人員遞件時臨時叫他加填的,但法院只看客觀證據,白紙黑字寫著批發業,你怎麼證明屋子裡絕對沒有囤放硬體設備?

最後當事人使出大絕招,抱怨市府核准公司設立時,沒有主動「警告」他會違反重購退稅的五年管制規定,害他喪失退稅資格

從過去當檢察官到現在自己出來執業,這種「政府沒提醒我所以我不知者無罪」的辯詞真的聽太多了

行政法院說法律明文規定就在那裡,你想要享受高額的租稅優惠,自己就有義務去搞懂遊戲規則,不要期待行政機關當你的免費法務隨時耳提面命

重購退稅的資金拿在手裡是很爽,但在那關鍵的五年內,這棟房子就是座神主牌

別遷出戶籍、別出租、別手癢去掛任何營業登記,別拿自己的荷包去測試國家稅務系統的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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